近期,兰马县发生一起影响范围极大的群体性事件,常雨泽对该事件的主要参与人还比较熟悉,那就是大张村的老支书张云会。
去年冬,张云会带领几个村民到北京上访,常雨泽把他们劝了回来,答应他们回来后相关部门会给他们解决问题。张云会他们上访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反应他们村村委会领导成员选举不合理,要求撤消现村委会重新选举;其二是反应他们村的集体土地被村委会私自出卖,要求把私自卖出的土地收回来。
可是,他们从北京回来后,他们反应的两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县乡相关部门无不是推诿扯皮。春节过后,张云会不再单独上访了,还是组织大张村全体村民集体上访,全村男女老少几百号人开着二十多辆农用车,到乡政府大门前集体上访,要求乡政府解决他们村的问题,他们还拉出长条幅,上书“惩治贪官,还我土地!”
由于乡政府领导处置不力,上访活动很快变成非法游行示威,其他不相关的村民也加入到游行队伍,街道受堵,乡政府大门被堵,影响了其他村民的正常通行和乡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正常办公活动,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随后,县里派来公安、武警、城管等强力部门及时制止这起集体上访活动,拘留了部分组织者和策划者。张云会是首要拘留对象,但是鉴于他年迈多病,乡派出所对他教育一番后就很快释放他回家。县乡两级政府本着维护社会大局和对群众教育为主的方针,也没有对上述人员采取更多惩治措施,批评教育拘留几天后都予以释放。
但是,张云会不思悔改,回到大张村后立即发起招开村民大会,成立“大张村临时村民理事会”,罢免原村民委员会领导成员,村委会的一切活动由“村民理事会”代替,他们占领了村委会办公室,破坏了办公场所的一些设施,紧接着,张云会又牵头村民理事会废除了原村民委员会与安泰公司签订的卖地协议,不仅把卖出的土地全部收回,而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会议决定把大张村的集体土地全部分给村民,由村集体承包地直接转成村民私有土地,分出去的土地以后不再属于村集体土地,而是村民的私有土地,由土地承包权变成个人所有权,期限由承包三十年变成无限期。土地变成村民私人所有后,以后任何一届村委会都无权以村委会的名义擅自出售村民私有土地。在村集体土地私分协议上大张村绝大部分村民都按下了的红手印。
县乡两级政府当然不能容忍大张村私自成立“村民理事会”代替村委会,不能容忍他们擅自摆免原村委会干部,更不能容忍他们把村集体土地变成私有土地。乡政府立即对大张村发出通告,通告称大张村临时村民事会属于非法组织,不能代表大张村村委会,大张村村民委员会才是大张村的唯一合法领导团体,村民理事会擅自废除原村委会的对外协议是无效的,村民理事会私分村民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村民理事会的一切活动都是非法的。
在发布通告的同时,乡政府有关领导带领几十名警察和武警冲进大张村,拘捕了村民理事会的主要成员,其中包括张云会。在抓捕活动中,大张村村民与警方发生冲突,有几辆公务车辆受到村民的打砸破坏。
乡政府有关领导原打算在强力部门的保护下,让大张村原村委会干部回到大张村重新主持工作。可是,大张村村民自发组织起来,手拿镰刀锄头等农俱,设置路障,封锁路口,严防死守,阻碍原村委会干部回归,阻止任何政府人员进村,大张村同时呼吁全村外出打工人员回家保卫村庄。大张村与乡政府的对峙陷入僵持状态。
该事件在网络媒体迅速发酵,网络上一遍支持声音,一致认为这是农民自发的维权行为,这是政府腐败侵占农民合法权益的必然后果,这是政府不顾民意一味推行强权的结果,这说明中国农民的维权意识在进步。甚至有人提出大张村集体土地私有化这起事件与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开始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相提平论……网上鲜有批评的声音。
随着该新闻事件的发酵,国外个别反华媒体也大肆报导,故意歪曲事实,丑化中国形像,打出危言耸听的标题,说什么“大张村——中国农民的起义”等等。
在此背景下,归德市委有关领导迅速批示,要求兰马县采取有力措施,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安定、惩戒首恶、教育大多数不明真像群众的精神,对相关违法份子速判速决,务必尽快平息该不良事件。
今天,兰马县法院对大张村的几名涉案嫌犯进行非公开审判,首犯就是张云会,检方提出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徐虹受大张村村民的委托,为张云会等人辩护。她站在辩护席上,身着黑色小A字裙,卡其色的深V单扣小西装,领口系着明黄色的领结,简洁流畅的线条尽现女律师的干练知性,单扣收腰让她身姿婀娜,细长流畅的领口,勾勒出曼妙颈线,明黄色的领花烘托出女性的柔姿。她盘秀发,着淡妆,神情端庄高雅严肃,给人冷艳的感觉,在肃穆威严的审判大厅里她是最靓丽的景色。
她站在辩护席上激昂陈词,优美的女声里透露着无比的坚定和自信。 ……
作为张云会的辩护人,在接受了委托以后,我花费大量的时间研究本案的具体情节和检察官提供的材料,也阅读了大量相关的判例。但是,在我思考本案材料时,有一个问题时常闯入我的思维,这个问题常常强烈地干扰甚至中断我对本案具体情节的推敲。
这问题就是:作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人民公仆,国家干部,应该如何执政?如何体现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从检察官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不是一起突发的孤立事件,而是一个不断累加不断激化的连续性事件,从大张村村民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冲突发生到事件激化发生本案,以致走到今天的刑事法庭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分水岭,那就是农民群众的上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然后才是农民群众自主自发的过激的维权活动。可以说大张村村民上访无果与本案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大张村村民不断上访过程中,我们兰马县县乡两级干部是不是创造了可以奉为楷模的干群鱼水关系?如果没有,是不是创造出了最低限度的和谐的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主要责任人是谁?是农民群众还是国家干部?
我曾经查阅了人民日报在当年报导焦裕禄书记的事迹,看看焦裕禄书记是如何处理群众利益的。人民日报是这样写的:“1962年秋天,正是豫东兰考县遭受内涝、风沙、盐碱三害最严重的时刻。党派焦裕禄来到了兰考。第二天,当大家知道焦裕禄是新来的县委书记时,他已经下乡去了。他到灾情最重的公社和大队去了。他到贫下中农的草屋里,到饲养棚里,到田边地头,去了解情况,观察灾情去了。”
这就是焦裕禄对影响农民生活的严重自然灾害的态度。这段描写曾经激励了多少人!曾经使多少干部立志为人民的幸福贡献终身!也许有的干部在听我说焦裕禄,感到十分可笑。他们可能在:“现在是什么年代了?你还在这里说什么焦裕禄!”
我认为不对!非常的不对!焦裕禄的精神是永存的。焦裕禄的精神是我们执政党为人民服务精神的高度体现。是我们共产党的生命。如果一个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没有丝毫的焦裕禄精神,从根本上说,他就不是人民的公仆。
她就本案相关的事实而言,现在我们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农民上访、集体上访、冲突、再激化的社会不稳定的事件。正是这个事件把我的委托人带入了今天的法庭。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焦裕禄同志在兰马县,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如果我们的县乡干部都能有焦裕禄的工作精神,心中时时刻刻挂念着农民群众,时时刻刻想着给农民群众解决问题,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那么今天这起案子还会发生吗?我想一定不会!
卷十 审判 02警察与骗子2
如果说,当年的焦裕禄遇到的是自然灾害,焦裕禄没有把贫困归罪于老天爷,没有用“天灾”来推脱自己的责任,那么,今天,一切和本案有关的、或者说是有直接的、至关重要关系的干部,包括在接待大张村村民上访时没有正视农民群众的问题,对农民群众反应的问题不是认真解决,而是推诿扯皮,最终导致矛盾的激化,造成本案发生的干部,怎么去推脱自己的责任呢?
作为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因素,我们要认真考虑:我们的干群沟通渠道是不是畅通?或者说,沟通的渠道是不是还存在?如果这个渠道是存在的,是畅通的,会不会发生以前的多次上访和今天的审判?如果我们在法庭上辩论我的委托人是否有罪,那么我们是不是该推导出县乡两级涉及本案的干部是否有不作为的责任?我想这个结论,不需要我来下。所有关注本地上访、关注尚未彻底解决土地纠纷的人,关注本案审理结果的人都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本辩护人深切希望:我们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法官、尊敬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本案的时候,要从爱护人民群众、爱护我们这一方土地的稳定发展出发,从法律和正义的角度依法处理这个案件。力争在处理本案的同时,纠正个别不良干部造成的错误和恶劣影响。通过公正的符合法律和正义的审判,化解干群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树立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国家的信任。
……
下面,我进一步说明被告张云会无罪的具体理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起诉书及所附的证据,我认为被告张云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犯罪要件,不应被追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大张村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村民利益,组织村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根据我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大张村现村委会私自出卖本村集体土地三五十八亩,这三百多亩土地都是大张村的基本农田,都是耕作多年的良田。大张村村委会出卖本村田地后,将导致本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严重受损,给村民的经济利益带来直接损失。上述田地出卖后,已经荒芜两年,这种损失是明确无误的,是可以用数据来量化的。
被告张云会组织本村村民发起成立‘大张村村民临时理事会’,废除了村委会私自签订的非法卖地协议,把荒芜两年的田地重新收回到村民手中,重新开始农业生产。两相比较,谁在破坏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谁在损害村民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事实上是在维护大张村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大张村村民的利益。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现有证据表明,现大张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通过原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会计、乡代表等三十多人参加的会议产生,而不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的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为村委会候选人后,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手续不完备,并且没有公告,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而大张村村委会成员却有一名乡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杨某某任大张村村委办公室主任,据其本人介绍,他是乡政府正式工作人员,他在大张村只是挂职,他主要是代表乡政府协助大张村村委会开展工作。
据我调查取证,杨某某在大张村挂职期间,多次干涉大张村的事务,对村民正常上访横加干涉阻扰,在大张村村委会私自出卖本村土地事项中起着指导协调的作用,先不说一个小小的自然村有没有必要设置一个办公室主任职务,单就杨某某在大张村挂职干涉大张村正常的村民自治事项就违犯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告组织发起成立‘大张村临时村民理事会’,罢免村委会成员,获得了全村有投票权的村民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这说明被告罢免村委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辩护人认为,立法者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惩处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人。
在接受了委托以后,为了正确理解法律,我研究了近年来全国各地处理的大量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如,河北承德利用对非典的恐惧,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扰医疗车辆通行的案件;云南为了少数几个种植蔬菜水果人的利益,阻断道路的案件;重庆阻扰集资建房案件;河北省河间市因两千多亩土地被错误地划归国有,多次奔走于各级政府部门而没有得到答复,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裘国军等人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刑,判决后激起群众更大的愤怒,上千名群众联名申诉的案件等等。这一系列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下处理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的观点是正确的理解了立法者的意图。
辩护人认为,某些行为类似聚众闹事,但如果不是属于无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失当,或者进一步说是因为相关部门行为失当,造成了群情激愤,采取自发的维权方式,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否则,只有进一步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张云会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在会见时他多次提到,在检察院的证据中也记录了,张云会说:多次上访是为了引起领导的关注,给我们尽快解决问题;成立村民理事会,罢免村委会是为了纠正他们的错误。也就是说,张云会的一系列行为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无端扰乱。事实也证明,假如张云会的行为是以扰乱为目的,那么,其表现就是不讲道理,无理取闹,惟恐天下不乱。被告人多次给其他村民表示,行为要克制,不要做出出格事情,足以说明其目的不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
……
被告张云会是一个七十八岁的老人,他还是一个老党员,可以说被告的党龄比在座许多同志的年龄都要大。他还是大张村在位时间最长的老支书,他最后是因为年龄大了才主动卸任村支书身份。被告的品德在大张村有口皆碑,包括大张村现村委会成员亲口向我证实:张云会德高望重,他带领村民上访,组织村民罢免村委会,都不是了为他个人的私利,他是为了全村大多数人着想。
这样一位品德高尚的老农民,老党员,他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顾年迈多病,带领村民四处奔波,最后在没有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帮助和答复下,他不得已才带领村民做出过激的维权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律最后判决这样一位一心为广大村民着想的老人有罪,那么我们的法律和我们的判决将会受到所有农民群众的质疑:当农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损害时,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啊!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法律是倡导社会正义保护最广大的弱势群体,还是单单维护政府部门的权威?
……
综上所述,被告张云会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动机,事实上没有给大张村的农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他的行为只是一个农民为了维护本人及其他村民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适当维权方式,希望法庭在审判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宣布被告张云会无罪。
谢谢。
被告张云会的辩护人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虹
卷十 审判 03警察与骗子3